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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窦希铭(15)
③.利益基础不同
  国际强行法为整体国际社会,而非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利益而存在。一般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为条约缔约各方协调的产物,往往仅仅顾及条约签署各方,而非整体国际社会的利益。
2.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传统分支之间的位阶关系
简言之,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传统分支的上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处于国际法法律效力位阶金字塔的最顶端。国际强行法的产生,使得原本松散的国际法体系呈现出类似国内法的清晰缜密的垂直效力体系——这也正是国际强行法被誉为“国际宪法”、“国际最高法”的原因——国际强行法统领着整个国际法法律体系:
首先,任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现有法律规范,只要与国际强行法相违背,都归于无效。
其次,任何新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必须要遵守国际强行法的规范。
(二)国际法三大传统分支之间的关系
1.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是:
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国际性。
②.法律渊源有重合。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大的比重。
③.法律作用相一致。
  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作用都在于划分国家之间主权的效力范围。
④.部分原则制度一致。
  二者有着很多一致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条约必须信守、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等等。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是:
①.调整对象和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是以各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国际私法则是以不同国家间的自然人、法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
②.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统一实体法数量不多,而且只在少数国家生效;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③.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法是国家间协议的产物,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一国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争议解决的方法不同。
  国际公法上的争议,一般都是通过国家间的谈判、斡旋、国际调查、国际仲裁以及国际法院来解决,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属于民商事法律争议,其案件大都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
(2)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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