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窦希铭(16)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主要是:
①.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上的某些一般性原则是共同的。这些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等等。
②.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诸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这表明,国际经济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部分重合的。
③.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也是国际公法的渊源。这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国际公法的渊源是部分重合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国际公法的主体则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并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则是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
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而国际公法则仅包括国际渊源。
(3)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联系主要是:
①.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私法的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私法的主体是部分重合的。
②.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国际民事关系可以分作两部分:国际财产关系和国际人身关系。
在国际财产关系中,有很大的部分属于国际经济关系,因此这部分国际财产关系同时亦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这晨是部分重合的。
③.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既有国际法律渊源,又有国内法律渊源。具体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和判例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也是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在于:
①.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地,国家和国际组织不是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是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和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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