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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窦希铭(17)
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私法则是通过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
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实体规范,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而国际私法仅由法律适用规范和有关法律适用的制度构成。
④.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通过直接调整方法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法。但是,国际私法则是通过间接调整方法(即通过确定支配一定的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
2.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位阶关系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均属国际法法律体系。
一般来说并不因为某一法律属于该三大国际法分支中的某一支而别具优先效力。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国际法学说的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由于国际强行法的调整对象往往被认定为传统的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又由于国际强行法尚未完全地从传统的国际公法中脱颖而出,所以,许多国际公法当中的国际强行法——尤其是国际习惯和国际人权法中的相应部分,因为所保护的是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价值——如基本人权和国家的基本利益等,而具有优先的效力。对于应当归类于国际强行法但现在仍然寄生于国际公法中的调整对象的保护,由于它们在实际上隶属于国际强行法,所以,国际公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以及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是不能违反的。
结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并列但却相辅相成地隶属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位阶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
作为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法是由国际强行法以及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所构成;
在国际法体系中,国际强行法以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有着各自不同的概念、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组成部分;它们既同属于国际法法律体系并具有有机的、内在的相互联系,同时又相互区别。当我们在确定国际强行法的最优地位、强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必须遵守国际强行法的规定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不存在被绝对遵循的优先适用关系;三者之间在适用时的排序问题,必须根据被适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其价值取向,来做出具体的分析和回答。


附:国际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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