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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窦希铭(20)
主权和人权的孰大孰小的比较并非新鲜的议题。但任何简单妄断都是不负责任的敷衍,是在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当二者相冲突时,应当首先判断冲突的双方是否均为受到国际强行法保护的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若一方是,而另一方仅为一般价值——如重要的主权和一般人格权发生冲突,则当然代表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价值的权力(利)更为优先;若双方均为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如重要的主权与基本人权发生冲突,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何者的价值量在该具体案件当中更大,从而在保证双方都存在的前提下优先保护更大的价值量。
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日间东海问题逐渐升温,钓鱼岛主权归属和划界效力问题日渐引起关注,为从国际法上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进行客观的论证,可以通过对目前中日双方业已公开的证据(包括学术著作和政府已公开资料)的详尽梳理,阐明1895年前后中日双方围绕钓鱼岛所发生的历史事件的真实面貌,并在还原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代国际法理论对钓鱼岛属于中国先占取得的领土的结论进行论证。
领土完整作为国家的基本利益,受到国际强行法的保护。然而现实问题却往往并非仅仅是法理的推导,更涉及许多事实的认证。故此,必须在掌握充分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诉诸法律,保卫疆土。
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
  2005年,日本以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为契机寻求进入安理会并成为常任理事国,即“入常”的努力,终因其与巴西、德国和印度组成的“四国联盟”的扩大安理会提案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提交联合国大会而告一段落。但是,有关日本“入常”问题又有新的传闻,即去年9月25日,美国总统布什在联合国大会发表演讲时称,愿意考虑扩大现有15个理事国的联合国安理会,并且,“日本完全具有成为常任理事国的资格。”日本新任首相福田康夫也对此做出积极反应,在3天后通过电话举行的日美首脑会谈中向布什表示感谢,并在去年10月1日的国会施政演说中明确表示“将以成为常任理事国为目标。” 但是, “入常”的标准是什么?程序又是什么?日本能否“入常”?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不仅应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联合国的相关实践的视角进行,更应该探求规则背后的真正价值和秩序,这样方能寻求到正确的答案。
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历来是国际法上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困难的问题。外交实践中涉及国家责任的场合很多,例如,我们经常看到和听到的外交照会或声明中经常提到的对某种状况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对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就是指的国家责任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国家责任在新形势下的局限性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的法律依据的分析,阐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制度在国际法的渐进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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