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12)
2.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情况。
3.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9.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
劳动监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监察人员常常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动者是和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等为由,将农民工拒之门外,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出具拒绝受理的书面答复,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申请仲裁或起诉时,也无法证明自己超过时效具有正当理由。
2.有的案件中农民工已经提交了足以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监察人员却不予认定。如在邵某某等9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邵某某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时,已经提交了包括工友证言、小区住户证言、施工中的相关单据等证据,但劳动监察人员最后还是告知其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3.劳动监察部门拖延时间,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成本。劳动监察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常常并不能及时给举报人答复,而是拖延相当长的时间后才出具处理意见。
4.劳动监察明知有违法行为却并不处罚。在张某等20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张某等人被用人单位拖欠3个月工资。他们向劳动监察举报、监察人员到单位后,单位负责人态度非常蛮横,表示只能给2个月工资,监察人员没有为农民工主张3个月的工资,反而也劝农民工接受这样的条件。
(六)劳动仲裁是农民工维权的障碍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诉讼受案的范围
劳动仲裁素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且应当适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简单讲,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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