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13)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中的问题主要在于:
1.劳动仲裁常常对农民工的申诉不予受理。如果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到用人单位打工,有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就认为劳动者是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而不是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还有的案件中,虽然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是在某区,但该区的劳动仲裁委以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不是在本区而拒绝受理,要求农民工到注册地申请仲裁。在宋某某等1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宋某某到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时,工作人员认为被诉单位不是在北京而是在四川注册的,让农民工到四川去申请仲裁;刘某某工伤案中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对于童工被拖欠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以童工不是劳动者、其被拖欠工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2.60日仲裁时效过短,农民工常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建筑领域中,通常都是在年底或者工程完工后才发给工资,当农民工申请仲裁时,他们只能得到申请前的2个月工资和补偿,这无疑是对他们很不利的。在陈某某被拖欠4个月工资案中,仲裁委员会只支持了其最后2个月的工资,对以前的工资,告知她只能通过劳动监察来解决。即使从工程完工后才开始计算,对于非常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来说,2个月的时效期也太短。工程结束后,用人单位或包工头也并不是当即拒绝支付工资,总是一拖再拖,当农民工意识到无法拿到工资时,常常已经一、两个月过去了。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