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14)
3.在我国特殊的“一裁二审”制度下,劳动争议并不能通过仲裁得到彻底解决。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仲裁裁决后仍然进入了诉讼程序,不但没有方便劳动者快捷的解决纠纷,反而因为必须走劳动仲裁而延长了维权时间。在工作站办结的案件中,只有32件是经劳动仲裁彻底解决的,只占总数的5%。
4.仲裁收费依据不明。有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收费的规定是《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两项: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件数来计算,最高不得高于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但实际操作是申请仲裁时就要预先收取仲裁费,有些地方是固定数额,有些地方是按照申诉标的的比例收取。无论哪种方式,都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对于已经被拖欠工资、生活窘迫的农民工来说,这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七)、劳动诉讼执行难
在工作站已经办结的629个案件之中,经过律师调解、仲裁和判决确定的数额有5,737,411.6元,农民工切实拿到手的有3,817,221元,尚有1,920,190.6元正在执行中。农民工案件执行难有多方面原因,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我们从工作站的案件中分析认为,执行难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包工头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个人履行能力很难保证。包工头一般在北京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可执行财产,判决包工头支付工资,农民工只不过是拿到了一张无法执行的胜诉判决,如果要到包工头老家执行,不仅花费巨大,能否执行也是问题。
2.用人单位在外地注册的,难以执行。有些用人单位是在外地注册,在北京承包施工,劳动者与其发生纠纷以后,执行财产就涉及到异地执行的问题。虽然农民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目前要求提供担保,这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不现实的。
二、农民工维权的根本原因分析
(一)长期的城乡一元思维定式是农民下法律维权出现困境的社会背景
长期的城乡一元思维和答理模式是在高度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且被一些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的。它在人们的心日中根深蒂固正是由于这种多年的城乡一元思维模式使外来务工人员一到城市就被贴上了二等公民和边缘群体的标签。许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此被淹没在这种歧视和偏见之中,在城市人的眼里成为“另类”,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公平的地位。再加上个别外来务工人员不洁身自好,损害了外来务工人员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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