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15)
(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农民工维权困境出现的根本原因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凋整。这就要求农民工只能是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之后,所发生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凋整。如果农民工是受没有用人资质的单位的雇佣,虽然从事的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劳动,发生了工资被拖欠、受了工伤不赔偿后,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却会被以“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正由于现行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农民工受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成了一个边界模糊的问题。许多本应由劳动部门处理的争议在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马拉松式的推语、踢皮球,就使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无所适从,不仅延误了农民工维权的时间。人为扩大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而且把大量的农民工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许多能够解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就连我国著名的劳动法专家关怀教授也认为:劳动法办己一部我国执行的最糟糕的法律。
(三)维权成本过高是农民工维权困境的现实原因
农民工依法维权的代价到底有多大?《中国青年报》2005年6月9口一篇名为《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的文章指出:“以讨薪为例: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根据我们的结论:为了索要这1000亿元欠薪,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元的成本。”一是诉讼时间长,农民工耗时不起。一般而言,从提起诉讼到最后判决,所需时间两到三个月。如需要一审的话,时间更长。让农民工在举日无亲的地方等待两一到三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是不现实的。长达两到三个月以上的诉讼等待时间是农民工寻求法律途径时遇到的最大障碍。可能就是这一障碍,使得很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选择其他极端或消极的维权方式。
(四)用人单位的肆意违法是农民工维权困境产生的直接原因
有很多用人的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义务,降低用工成本,达到对农民工剩余价值的最大攫取,往往以农民工是“临时工”等为借口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也没有真正意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面对激烈的岗位竞争,为了尽快找到工作,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发生劳动争议后缺乏最直接的证据和衡量侵权与否的标准,用人的单位才敢在农民工工资、保险、工伤赔付等问题上肆无忌惮。另外,欠薪主体不明也加重了农民工的维权难度。一方而由于工程层层转包,到农民工那里往往转了三、四道甚至五、六道手续。尽答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由于工程转包出现工资扯皮,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者应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但在实际中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及时支付,用工的一位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现在很多包工头同时承包多个工地,农民工在打工期间经常被转换好几个工地,到最后根本弄不清楚是哪个工地在欠钱,欠多少钱。这实际上有些是工头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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