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16)

(五)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是其维权之路困难重重的主观原因
农民工的思维中普遍存在着轻法意识,在遭遇纠纷时,农民工常常是“托人”、“私了”、“上访”,而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来解决。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借助法律的介入。而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权大于法”的现象,又使他们由轻法意识形成了“法律无能”的概念,他们认为找法律不如求人,所以他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法律在他们心日中没有至上的位置。久而久之,他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现实中法律维权成本过高又强化了农民工的“畏法意识”。除此之外,农民工的思维中还普遍存在“无讼意识”,发生工伤情况,如果没有参加保险,那责任就转移给单位了,实际上就变成了单位和受害职工之间的事情了。让未参保的单位来承担责任的立法目的在哪呢?我们觉的这是个社会保障的问题。这里面带着企业办社会的嫌疑,本来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有政府来实现的。既然是社会保障,就应该由政府来保障。结果弄成单位没交保险费的话,就让单位来承担这个责任了。政府应该保障社会保障,保险费的事情那应当另说,收支两条线呗。甚至你可以很狠处罚不交保险费的单位。根本的原因在于工农差异,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参保了。还有一点就是农民工的关系不够规范。应该是全民参保。社会保障的法律的思路有问题,还是城乡二元制。制度上应该统一,但可以考虑到不同的地方,应该考虑到具体问题。现在制度上并不统一。我们感到在工作受伤这个问题,应该统一化。北京市在这个方面比较超前,专对建筑施工领域的农民工交这个工伤保险费专门有一个规定,就是按照项目,总承包商要在银行建立一个专户,可以以项目部的名义,开发商或者业主把钱给他拨放到帐户上面,然后就往社保基金支付,然后每一个项目按照他的工作量核定它大约是多少人数,不是以人为单位,然后人也要备案,通过建委的系统,但是每个月可以变动一次人员名单。什么样的项目,工期大概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平均的用工量是多大,然后核定出保险费的总额,然后具体的参保的人员数,每个月可以调整,因为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强。然后发生工伤的时候,发的工伤证是农民工工伤证。待遇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

第四部分 农民工维权对策

针对上一部分对农民工维权艰难的原因分析,规避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则应着手对这几种主要在农民工维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途径进行改革,以解农民工权益严重受损现状的燃眉之急。一是要强化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职能,使劳动监察机制的作用能得到充分地发挥;二是改革劳动仲裁机制,撤销劳动仲裁的前置地位,或把劳动仲裁改设为与诉讼平行的权利救济方式;三是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与此同时,应完善劳动立法和制度建设,引导和帮助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才能既“治标”又“治本”,最大化地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