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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17)
一、“治标”之策——完善维权途径,使各种途径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强化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职能。
劳动监察是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后首先求助的部门,也是能够最快解决纠纷的部门。与司法救济相比,劳动监察解决纠纷一般只需要60个工作日,具有及时性、低成本和效率高的特点。然而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劳动监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农民工的主观愿望来看,由于祖辈根深蒂固的对打官司的排斥,他们也倾向于通过行政救济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使劳动监察机制的作用能得到充分地发挥。
1、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健全劳动监察机制。要做到这点,一是要增加劳动监察人员的数量,保证有充足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使劳动监察人员拥有能做到“急农民工之所急”的客观条件。二是要强化劳动监察的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劳动权利行为的查处力度,使劳动监察部门成为强有力的、维护劳动程序的“劳动警察”。“对于一般劳动违法案件,劳动监察均应立案处理,不得推向劳动仲裁”。 同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要求,健全群众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建立农民工维权的“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劳动侵权案件,尤其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迅速执行,切实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劳动监察人员进行严厉处罚,而对于表现突出、严格依法尽职尽责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的劳动监察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使监察不再是现在的被动受理案件的状态,而变成主动执法、及时执法,使农民工维权变为政府维权。
2、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令其承担农民工、社会和政府在维权中承担的成本。考虑到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建筑领域中群体性被拖欠工资问题,即使在政府三令五申采取措施后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如果用人单位公然拖欠十多名甚至上百名农民工的工资,就不仅仅是立法存在不足的问题,而是法律无法贯彻实施、违法单位公然漠视法律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加大解决拖欠工资的力度,对于发生群体性被拖欠工资的,应当在勒令其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将其清除出建筑市场,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定年限内不得再从事建筑行业的处罚。
对于农民工在为全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社会和政府部门付出的成本,应当在相关规定中明确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这样才能公平的保护劳动者,并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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