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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18)
同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力图从源头上规避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因素。首先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状况的检查工作,在保证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基础上,消灭用人单位凭借强势地位强加于农民工的无效条款,保障农民工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权益。其次是积极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进行法制培训,使用人单位“知法、守法”,让农民工了解并积极争取自身所享有的权利。
3、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劳动监察的消极影响,使劳动监察能切实履行保护农民工的职责。由于地方经济利益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往往会偏袒用人单位一方而对劳动监察工作施加阻力。因此,不仅要强调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主要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保护农民工权利的重要性,而且需要使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劳动执法工作。
(二)取消劳动仲裁的前置地位,改革“一裁二审”制度。
劳动仲裁机构隶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其本身是行政部门,但执行的却是裁决纠纷的司法职能。劳动仲裁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劳动者并不能通过仲裁来简便、及时的解决纠纷。从实践来看,劳动仲裁机构在维护农民工权利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药也不大,而且耗费的时间、金钱等成本却相对要高,造成了社会资源和当事人私人资源的极大浪费。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实际效果看都不理想,劳动仲裁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1、借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始尝试的做法,劳动仲裁不再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将“一裁二审”改变为“或裁或审”或“两裁终审”、“一裁一审”。这样就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改变人们对劳动争议案件‘三审终审’的消极理解”;又使当事人能够更为自主地选择维护自我权利的途径,同时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2、或者取消劳动仲裁的前置地位。这样劳动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将司法的工作交给法院;同时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劳动监察部门,强化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力量。
(三)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
相关数据显示,1998年到2002年五年时间内,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2万件,比前五年增长1.7倍。2003年、2004年案件数分别达到137656、163151,2004年比2003年上升18.4%。2003年137656件案件涉及案件标的金额37亿元。从2003年法院受理案件涉及标的金额37亿元来看,当年仅仅农民工就被拖欠工资1000亿元左右,即使37亿元全部是农民工案件,其也仅仅占农民工欠薪总额的3.7%。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与真正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相比只占很小比例。 然而与此并不相对称的是,对于数量如此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却没有专门的法庭,也没有专门从事劳动法方面的专业法官。这种情形导致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不能统一,难以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如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打工被拖欠工资的,有的法官判决由发包单位承担责任,有的则判决由包工头来支付“劳务费”,还有的法官认为农民工起诉时的证据是包工头打的欠条,就按照借款合同纠纷来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多,涉及的人数多,与上亿的劳动者切身相关;而且劳动关系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动。如目前出现的劳务派遣制度、用工短期化现象、用人单位以变更工作岗位强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等等,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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