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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19)
因此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将有利于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如“德国1976年即公布了劳动法院法,建立地方、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法国在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设立有劳动法庭,”而从实践来看,这些法院或法庭的设立都极大地利于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所以即使我国目前不适宜建立独立的劳动法院,也应当建立独立于其他民事法庭的劳动法庭,并培养专业的劳动法法官,既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能推动劳动法实践的总结和理论的发展。同时,要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是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困境中的农民工节约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二是简化诉讼程序或设立维权“绿色通道”,同时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予以缓交或减免案件受理费和执行申请费,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帮助,及时立案和结案。如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暂行办法》,规定全市两级法院将统一在各立案庭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农民工只需填写《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登记表》即可进入“绿色通道”。该办法规定在为农民工提供司法援助时,一是对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的,及时指导其提起诉讼;不属法院管辖的,则为其指明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协调。二是对农民工维权诉讼,实行“优先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实行司法救助,根据其申请,酌情减免或缓交诉讼费。
二、“治本”之策——客观上建立健全法制,主观上提高农民工素质:
(一)完善劳动立法和相关制度。
1、完善《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也是突出和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必由之路。首先,《劳动法》作为劳动基准法应明确劳动法原则,如规定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地位;规定不得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义务;劳动者权益救济程序;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等。其次,由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各自权限内的细则问题,如不同行业的劳动保障细则、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事办法、劳动者的具体救济程序细则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共同特点是以《劳动法》为基准法,有层次性,逐步细化,形成一个有不同位阶的法律系统。这有利于法律的权威与统一,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利益。
2、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
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一是取消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的管理制度和取消强化二元户籍制度的区域性户籍管理制度,代之以城乡统一、全国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三是取消传统户籍制度附加的各种权利和限制,彻底谈化户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 通过对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摒弃造成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差别和事实上不平等的因素,消除歧视农民工、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源,使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教育、住房等各种社会利益,从而保证城乡公民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并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人口和劳动力资源调节和配置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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