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21)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有效震慑用人单位使其不致再逃避责任,这两种方式应同时使用。这种制度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不仅使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能够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及时治疗工伤,而且杜绝了工伤赔偿执行难的问题,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
(2)以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缴纳工伤保险费,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
根据《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筑工程禁止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与个人。尽管如此,据我们调查,包工头承包或挂靠后变相承包仍然大量存在。包工头大量存在妨碍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认定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很难一一核查清楚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建议改变工伤保险缴费方式,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为了解决由于包工头存在而引起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明确规定了“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转发十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都明确规定了“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负全面责任。在建筑等领域中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包工头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这一原则对农民工追讨欠薪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在工伤保险领域,同样可以采用“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无论建筑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一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在建筑工程发包时一次性缴清,凡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都享受该项保险。北京市在2006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已对这种新的保险缴纳方式进行了尝试。
从具体操作来看,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预算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款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总承包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只需证明其打工所在工地即可。这样建筑业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只要其提交打工所在工地以及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明,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和该建设工地的总承包企业即应给付工伤农民工保险待遇的责任。在总承包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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