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4)
二、维权途径调查结果的分析
制度上的设计与现实的实践往往是有比较大的偏差的,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尤其是针对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特殊情形下,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在实践中往往落空,也客观上造成了维权的现实困境。这种落空和困境究竟是是怎么样的一个状况,与制度的初衷究竟有多大的出入是构成我们调查结果分析的主旨,从不同的维权途径出发,从受理范围、案件处理时间、当事人满意度以及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等多个方面来分析维权途径的实效。
(一)三大类别、四种途径
从法律规定和法律操作实务出发,可将上述流程图中的维权途径分为三大种类。一是民间解决,包括自行协商和解和工会的调解;二是通过行政权力解决,农民工可向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三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权的权威来捍卫自身的利益。基于此种分析,我们的调查问卷设计将农民工的维权途径分为“协商、工会、建委、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诉讼”。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在自行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农民工普遍采用的是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和调解。以下是基于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得出的分析结果:
1、劳动监察
(1)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案件效率
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案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准入门槛”,根据相应的调查问卷显示,一次性受理案件的不到50%,相当一部分案件要经过多次提交才会得到受理,原因可能是客观因素也有农民工自身的主观因素。
(2)劳动监察部门解决问题所用时间
还有一个是存在效率上的原因,统计表表明,一个月能够解决纠纷的只占五分之一,大多数案件要两个月或者跟多时间,对农民工而言,时间因素也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大多数不可能有这么多时间和精力来花费在维权方面,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能要负担比维权收益更大的成本压力。
(3)对劳动监察部门做出的决定满意程度
从满意度来看,对监察部门的态度比较矛盾,较满意和不满意的各有40%以上,但明显,不满意的还是占多数,农民工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还有更多的期待,也以为劳动监察部门工作还有改进的空间。
(4)劳动监察部门执行情况(比例)
劳动监察部门执行案件的比例
农民工维权还面临一个执行难问题,即便劳动监察部门作出了处理决定,也不一定意味着就可以从雇用方取得相应的利益,相当一部分案例在作出了决定之后并没有予以执行,农民工维权就必须面临半途而废或者另求他法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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