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7)

在建筑工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也可以向当地建设委员会反应,由建委对建筑企业的不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根据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京施工的劳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禁止在北京建筑市场进行施工。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在未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之前停止其承接新工程;在拖欠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予以曝光。

(二)横向、纵向比较
在途径的选择上,一般本着最快、最经济的,最大限度的依法实现农民工自身的权益。就农民工发生权益纠纷维权途径上选择的顺序来看,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是他们的最优先选择。因为农民工自身处于“外来”的事实劣势,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权益受到损害的地方来主张他的权利——他们的权利的实现往往都是很迫切的。一旦发生诸如工伤之类的案件时,通常情况下是及时需要钱治病,或者需要很快拿到赔偿之后回老家去,这时候,时间因素是选择维权途径中的最重要因素,时间拖得越久,面临的直接损失也越多。有些欠薪案件中,在北京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急需拿钱回去,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住的是临时性的房子,发生工伤或自己不想干活了,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甚至连吃饭都成了问题。在面临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涉案农民工才可能继续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主要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法定途径。
除去调解这种非正式途径,比较劳动监察、仲裁和诉讼这三种维权方式,在权益维护方面农民工更加认同劳动监察。 原因从当事人的成本角度来看,劳动监察成本比较低,体现在一是本身不收费用;二是有其固有的行政权力,这种行政使单位有畏惧心理,因而在监察的责令下比较容易解决问题,使用人单位支付,否则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劳动法》第91条规定(劳动监管部门即为劳动监察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处一倍至五倍的补偿金)。如用人单位不执行监察部门的责令支付书,则处罚。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下,劳动者的利益比较容易得到实现。前提是劳动监察部门得把事情调查核实清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但事实上,在这方面工作劳动监察部门也做得不够,有些情形下懒得调查,而更喜欢来充当调解的角色。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也是证据,听完陈述后给用人单位打个电话就可以核实了,但监察往往没有做到这一点。在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还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进一步通过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调解、劳动监察、仲裁和诉讼的选择先后顺序,这也正是这四者准入以及操作难度的位阶顺序,同时,维权成本、法律约束力也是依次由低到高。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