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9)
许多企业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究其原因,从企业看,一是主要管理人员劳动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劳动合同束缚了企业行为,特别是束缚了企业任意解雇职工的行为。二是为了减少劳动成本,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解雇工人时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许多小企业和季节性用工的企业认为这是增加麻烦。四是企业为了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尽量压低工资,以及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规避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从农民工的角度看,由于劳动力供求的不平衡,使得找到一份工作变得极为可贵。一般劳动者认为有工作就很满足了,不敢与企业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在一个建筑工地打工的江西籍农民工告诉我们:“没有专业技术,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很不容易,企业方没有提出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也就没有再要求。”
我们在北京市城府路一个建筑工地调查时发现,部分农民工对劳动合同的作用认识不够,觉得劳动合同没有多大作用,签了与没签一样。有些人甚至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形式,出于怕麻烦的考虑,也就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二)包工头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民工维权
包工头,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当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之时,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包工头是欠薪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存在增加了农民工讨薪过程的复杂程度,一旦该环节出现问题,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很可能被割断,直接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损失。
北京现代商报2006年2月9日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的1049件案中,存在包工头的案件就有848件,占到了总数的81%。包工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沟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但他们的存在,却也成了阻碍农民工维权的严重障碍。
1.当农民工的手中只有包工头的欠条而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联系时,他们被拖欠的工资就有难讨之虞;如果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在多个不同的工地打工,劳动关系更难确认。农民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诉时,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某些法官也会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是劳务关系,判令包工头来支付农民工工资,难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利。
2.包工头卷钱逃跑或拒绝支付工资时,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时,用人单位却以工资已经发放给包工头或否认农民工与其有关系而拒绝支付,致使农民工不得不再艰难讨薪。这种情况下,由于跟随包工头打工的决不只是一两个人,就很容易发生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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