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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全析/覃达艺(7)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五、认定贪污罪应注意的问题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应以犯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盗窃罪、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2)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3)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则没有这一条件;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
3.区分贪污罪与侵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他人财产的保管者或者实际持有者。(2)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行为包括侵吞、盗窃、骗取等方式,侵占只能是侵吞一种行为方式。(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他人的委托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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