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15)

  (十一)关于环境污染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对环境污染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确实好,这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问题。有的国家认为这是第三代人权问题,就是环境权的问题,应当加以特别的保护。

  环境保护的损害赔偿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起诉的主体问题。现在的办法是先查处,然后才赔偿。但是往往是在先查处中,一个人承担不了,即使是能够承担,因为还有同样的污染问题和相同的受害者,让一个人承担查处的费用,个人没有积极性。因为费用很高,政府解决还好一些。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专家认为应当按照“法律建议稿”的规定,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公益,行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国家的权力保障受害人权利,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使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对此,有的专家坚决反对,认为这突破了现有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合适。有的专家反对这种意见,认为一定的国家机关作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中是有的,在我国有研究的余地,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反对。公益诉讼应当肯定,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环境的长久性污染,弱小的团体和个人难以承担诉讼,公益诉讼还是要搞。

  有的专家建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比较复杂,一般人打不起官司,要有法律援助,要有专门的环保律师。

  关于森林和草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损害的赔偿,要有一个条文。建议用“生物资源”的概念更好,更确切。

  产品的污染,例如转基因大豆,超标的药物等,要加一条产品污染的侵权行为。还有有害垃圾,放在危险品中,也可以放在产品责任中规定。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

  在讨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争论最激烈的,就是这种侵权责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归责。多数人的意见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是高速运输工具致害;现在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造成“轧死人白轧”的观点。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有机动车本人的碰撞,也有行人的伤害。前一种,用过错责任原则是行的,但是在行人受到伤害的,则不行,有一种不均衡的状态,要有对行人的保护,因此是无过错责任。因为违章的多数是不具备一定知识的弱势群体。但是行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是改良的无过错责任,或者是改良的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专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是过错责任,很重要的问题不是涉及单方的行为,而是双方的责任,有一个责任区分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有效的,是有经验可以吸取的,可以从避免损害的方面研究过错的大小。这样有利于交通法规的实施。发生事故的一定有过错。要有速度限制,超过速度,一定是有过错。最有机会的人没有避免,就是过错最重。有的专家提出,在以往常常会讲强势和弱势群体,进行比较。比较的不是财富,还是承受后果的能力,是钢铁和肉体的比较。这里的过错不是一般的过错,而是改良的过错。用博弈论的方法研究,用过错责任的方法解决交通事故,有利于减少事故。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