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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16)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内容,一是,关于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要修改,现在写的不到位,有点含糊。公车私用造成车祸,应当怎么承担,要明确规定。应当确定垫付的责任。开车人死亡了,找不着了,就要垫付。现在关于垫付责任研究的还不够,应当好好解决,民法典要规定。二是,未经准许驾驶他人的机动车肇事致害他人,就由驾驶人承担,不合理。应当改成盗窃、抢劫他人机动车的,盗窃人、抢劫人完全承担;其他未经许可,应当是使用人赔偿,赔不起的,再由车主承担补充责任。

  (十三)关于恶意诉讼

  对于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恶意诉讼,多数专家认为是可行的。有的专家还建议要增加恶意告发的侵权责任。至于怎样表述,建议写明没有正当的诉讼理由,更为准确,其实就是恶人先告状。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而起诉他人,应当认定为构成侵权,要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四)关于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最近几年发生较多的一种侵权行为。讨论中专家们指出,在民法典中对网络侵权作出适当的规定,是很有好处的。现在“法律建议稿”中关于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主要是与其他侵权种类的规定不协调。但是这种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应当作出规定。

  应当写的,例如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出现具有侵权内容的帖子,应当承担及时删除的责任,不删除的,构成侵权。在受到警告以后,还继续登载侵权内容的,就是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有的专家认为,网上在线商店出售假产品,消费者不告在线商店,而是告网站。对此,应当采纳“柜台租赁说”,在网上建立在线商店,跟在商场出租柜台一样,出售者要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无法保障质量。但是如果网站有过错的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但这是一个合同法的问题,不是侵权行为法的问题。

  (十五)关于证券侵权

  在侵权行为法中究竟是不是要规定证券侵权,有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证券侵权应当放在证券法中规定,在民法典中规定就怕规定不细。而且这个问题太专门化了,美国侵权法也没有规定这样的侵权行为。有的专家认为,还是规定得好,在民法典中规定证券侵权的基本原则,避免专门法律的规定违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有的学者特别指出,特别法规定的侵权责任问题是不是成熟,是一个问题,关键是不是要在民法典上规定。证券法不是商法特别法,而是经济行政法,是管理法,突出的是管理部分,就是写证券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写不细,或者不写,民法对此没有规定就不好了,因此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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