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17)
专家认为,证券投资是一种交易,证券市场运作有风险,认定侵权是应当严格的,不能赚了钱没说的,赔了钱就说是侵权。规定证券侵权要简明,虚假陈述是一个,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很难认定,尤其是难认定受害人。虚假陈述可以多写一点,其他的就简单一点,不要写细了,写细了反而束缚手脚。应当认识到,证券法不是保护性法律,是保护市场的法律而不是保护权利的法律,不能靠证券法来管证券法。
关于证券侵权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要由法院认定,证监会的意见是想让法院管;有的认为要由证监会认定。专家的意见是,是不是先由证监会认定侵权责任后,法院再受理。证监会不认定证券侵权,法院就不受理。
三、关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侵权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法律建议稿”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是“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三章的体例,就是按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不同权利,分别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第二节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第三节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第四章规定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就是损害赔偿,这一章专门就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第一节先规定“一般规定”,是各种损害赔偿都适用的规则。第二节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就是通常所说的人身损害赔偿。第三节规定财产损害赔偿,规定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节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规定国家赔偿。考虑到刑事法和行政法都规定了附带的损害赔偿,这些损害赔偿都要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规定第六节附带的损害赔偿一节,设置了一个原则性的条文。
(一)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顺序问题
在侵权行为法编中,对第二章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类型放在前边还是将第三章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放在前边,专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种意见是,第二章和第三章的顺序要改变一下,应当先规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然后再规定后边的特殊侵权。现在的做法是先规定行为,然后规定责任。也就是先规定好什么叫侵害人身权,什么叫侵害财产权,从责任关系上讲过错责任的责任构成。其他的,放在后边规定。还是要先讲权利,再讲特殊。现在的做法是受英美法影响太大了。很多专家赞成这个意见,认为第二章和第三章应当换个位置。整体顺序就是,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三章特殊侵权行为,第四章侵权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规定侵权行为法还是要先规定侵权行为,第二章现在就是规定的侵权行为及其类型,然后在第三章规定的是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最后规定损害赔偿,这在逻辑上是清楚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不是依照权利来划分,而是从归责来划分。现在这样的做法逻辑更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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