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18)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写法
在讨论中,多数专家的意见还是认为要把侵权行为写得细一些,把各种侵权行为作详细规定。认为现在“法律建议稿”几乎将侵权行为一网打尽,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有了规定,老百姓很熟悉,与实际生活挂钩很密切,起到了规范民事行为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是,各种侵权行为的内在联系较少,体系性不强,美感不足。侵权行为法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两个,一个是具体的侵权行为如何构成侵权,二是不同的侵权行为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比如精神损害赔偿,不是所有的场合都赔偿,而是要特定的,根据归责原则来解决。过错责任是不要列举的,然后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一大块是过错推定,一大块是无过错的。最后是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是大量的,要有一个兜底条款。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必写的太具体,要有涵盖量,要有一个条文可以涵盖99%的侵权行为。当然还要有其他侵权行为的规定,叫特殊侵权行为或者特殊侵权责任,另作规定。侵权法规定成亲民法,不是给老百姓看的就是亲民法,还是要给法官看,至少是给最高法院看的。法律能够让老百姓理解,还是要靠专家的帮助。法律还是要作为裁判规范。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关于损害赔偿一章的规定,专家们都赞成现在的编法,认为是很好的写法。关于具体的内容,没有详细讨论。有的专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还是要加一个“情节严重”。最好是分成两种,一种是当然赔偿的,侵害了这样的权利,就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很低,是象征性的赔偿;另一种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较多的赔偿。也就是分成两个级别,一般的精神损害,都赔,但是赔得很少;特殊的,要赔得很多。
四、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讨论意见
(一)关于人格权法编的体例和内容问题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法编,是非常必要的。在《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单独的“人格”一节之后,开启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以及人格权保护的新阶段。最近,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专章规定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这一部分就是叫做“部分人格权”,第一部分是尊重人格尊严,第二部分是尊重儿童的健康,第三部分是尊重隐私和名誉权,第四部分是死者遗体的保护,一共40条。这些做法值得借鉴。中国民法典究竟怎样规定人格权,要好好研究。要解决人格权怎么定义,与人权是什么关系,应当是人权的一部分。大家都认为,规定人格权编确有必要,但是力度还不大够。在设计条文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与侵权行为法编的关系问题,不要有所重复。
总共2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