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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19)

  关于人格权法编规定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的问题,一是规定人格权,要不要规定身份权。《民法通则》是规定人身权,不是人格权。假定说,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如果身份权都解决了,就只编人格权;解决不了,就规定人身权。二是规定人格权,还要不要涉及到其他人格利益,多数专家倾向要规定。

  关于具体内容,有的认为要特别规定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有的认为要规定禁止人格歧视。有的认为,规定禁止克隆人不是权利的问题,不是私法问题。禁止歧视,禁止虐待,都要写上。在禁止中,还要规定禁止公共道德不得违反。

  (二)关于人格权的具体规定

  1.关于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中规定禁止剥夺生命是可以的,身体权中规定禁止殴打,就不好了,应当规定禁止破坏自然人的身体完整性。

  规定遗体的利用受法律保护,但是规定的太笼统,可以再具体一些,要规定不准许擅自买卖和利用尸体。胎儿身体健康的保护,实际上保护不了,也与计划生育的规定冲突,应当从受到损害享有请求权的角度规定。

  生命信息的保护问题可以写,是一个新东西。如果不能被隐私权保护所概括,应当单独规定。

  2.关于信用权和名誉权

  信用权应当规定,但是信用权与商誉权究竟是什么关系,还要研究。信用权现在讲的是主体的经济能力的评价,实际上信用权应当讲的是商誉权。对此,有的国家是做了区分的,信用权就是对企业的良好信誉的评价。现在所讲的信用权,实际是偿债的能力。有的专家认为,信用主要是一个偿债能力。信誉或者商誉则不是这样的,要与老百姓的理解是一致的,与经济学界的理解是一致的。法学界解释的范围比较大。有的认为,信用权在德国是因为没有解决名誉权才规定信用权。德国最高法院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和企业的营业权利,涉及到名誉权的拿到信用权里的。后来信用权专门到了营业的问题,现在信用权的案件已经比较少了。

  3.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

  人身自由不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要与一般人格权相并列,要放在具体人格权中单独设立条文。

  死者的肖像保护期限,可以考虑在死后的10年。模特的肖像权的问题,现在规定不准确,不应当是“非经人体模特本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以其形象为内容的摄影或者绘画作品用于商业性展览”,应当按照通常惯例解决,既然同意作为人体模特,就应当视为就该人体模特制作的作品有公开展示的权利,放弃了该中作品肖像权的主张。有的专家认为,模特的肖像权还是要征得同意,要区分专业展览和商业性的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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