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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4)

  也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行为法还是一个概括的法律,不宜过于详细,还是要给法官发挥创造性的余地。立法要立得非常严谨,不能以量取胜。德国和日本的民法好处就是抽象性,给法官很大的空间。法律规定的就是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要有概括性,不能像这样搞得太细。不是因为法官素质低就要规定得细,法官素质低,要解决法官的问题,而不是要迁就,而是要发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用。立法要非常科学,不能不伦不类,把法律关系理顺就行了。侵权法的条文要有一定的涵盖性,案件千差万别,条文太细法官就没有裁量的余地了。

  (三)关于侵权行为法总则的内容

  “法律建议稿”的第一章侵权行为法总则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为共同侵权,第三节为抗辩事由。第一节“一般规定”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和严格责任,也规定了过错的概念。第二节“共同侵权”中规定了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第三节“抗辩事由”中规定了抗辩事由的各种形式。

  1.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有的专家认为,“法律建议稿”第一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分了三款,与《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基本上一样。《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成功的,使用的概念是“人身”和“财产”,不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个条文是意义重大。现在“法律建议稿”的这个条文与《法国民法典》较为接近。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在大陆法系分为两大流派,一个是法国体例,一个是德国体例。现在的这个条文前两个款,混和了法国和德国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法的第一条一定要细一点,或者采取德国法的方式,或者采取法国法的方式,不能混合在一起。对不是权利的利益的侵害,也是侵权行为,也要规定进去。

  有的专家提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涉及到请求权的基础问题。德国的模式和法国的模式是不能合在一起的,要有一个选择。司法实践倾向德国模式,比较严格。按照德国的方式,第三种违反法律保护目的的还要写进去,台湾修改民法债法编,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在这个条文中规定公序良俗的条款,有与时俱进的特点,是很好的条文。

  2.关于归责原则

  多数专家的意见认为,“法律建议稿”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规定是好的,在实践中也是适用的。建议将来的立法就这样规定。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是补充的原则,因而不赞成规定太多的归责原则。例如,公平责任在学术界是有争论的,很多人都写过东西,不赞成这个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但是怎么又有了公平责任了?它只是个案当中的极不公平的结果的救济,不是普遍性的救济,因而是一个预备性的、补充性的条款,即使要做规定,也要软化,不能过分削弱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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