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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5)

  有的专家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理论准备方面还没有统一起来,有的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的认为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其中是有很大区别的。原来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现在的规定是突破了,不仅仅是损害赔偿了,已经扩大到所有的侵权责任了。这是一个大问题。现在的归责原则要求很严格,对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是合适的,但是对于仅仅承担一般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不是也要适用这样的归责原则,是值得研究的。

  有的专家认为,“法律建议稿”中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与后边的侵权类型的规定不衔接。在后边的侵权行为类型中,没有明确哪种侵权类型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3.关于过错的概念

  专家在讨论中,都认为“法律建议稿”中关于过错概念的规定是很好的,同时还进一步提出了三个意见。一是关于重大过失视为故意的问题,有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反对者认为,重大过失视为故意这样规定,在学理上有什么根据,如果完全一致,法律中还没有界定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的区别,这样规定法院就难以掌握,没有更多的实践意义。赞成者认为,重大过失视为故意,要写就写到底,现在在条文中不写,将来司法解释是也要写。二是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是很好的,《民法通则》没有做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困难,现在应当写清楚过错推定。三是还要写明不尽合理注意义务就是过失,而不是不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才是过失。

  4.关于责任竞合

  有的专家认为,在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上,要限制竞合或者禁止竞合,如果由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院就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仅仅限制选择之后另外一个请求权就消灭还不够,应当是禁止或者限制竞合。

  多数专家认为,应当规定责任竞合,还要规定其他的竞合,如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竞合也要规定;还有一个物上请求权,与侵权发生竞合,也要明确规定可以选择。

  5.关于共同侵权行为

  专家对“法律建议稿”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赞成的。认为规定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识联络的共同致害责任,符合司法实践的情况,理论上的概括也是很好的。

  提出的问题是:

  一是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被认为是一种共同侵权。这种行为不一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即使没有危险的,只要是承担共同注意义务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例如,在篝火晚会结束后没有熄灭篝火发生火灾,找不到具体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可以概括在适当的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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