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6)
二是团伙侵权的问题,有必要规定。团伙侵权,有的有目的性,有的没有目的性,成员有的参加有的不参加,怎样确定民事责任,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规定。例如,部分团伙没有参加侵害的,应当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责任,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三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连带责任,是不是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需要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般的义务,尽管不是共同侵权,但是一个补充责任,首先是加害人赔偿,加害人找不到了,无力赔偿了,才有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然后他获得追偿权。这样比单纯的适用赔偿责任要好。安全保护义务非常重要,加害人是一方,义务人是一方,是什么样的关系,现在规定的是无意识联络,这种算不算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
四是对于共同加害人中的教唆人,可否叫做鼓励人或者唆使人,叫做教唆人好像过于严格。
五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规定。现在规定“行为人能够证明具体加害人的”,才免除其他人的责任,过于严苛。
6.关于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在“法律建议稿”中,规定了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为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专家认为,这些规定都是好的,但是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现在规定的抗辩事由没有区分具体的适用范围问题。例如,有的抗辩事由是普遍适用的,有的不具有普遍适用的内容,需要法官斟酌具体的适用。现在都放在一起规定,不够清楚。二是,有的专家认为自助行为可以不写,有的认为可以规定只是在适用时对自助行为应当限制,只是在情况急迫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只能是实行适当的拘束,不能太宽。三是,受害人同意,可以规定,但是建议改为自愿承担风险更好。四是,意外事故免责还要斟酌。对意外应当怎样看待,在无过错责任中有时候就是意外也是要赔偿的。规定为意外事件更好一些。
二、关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侵权行为类型问题
“法律建议稿”的第二章规定了侵权行为类型。这是在现代侵权行为法特殊侵权行为规定的基础上,吸收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的规定。做这样的选择,主要考虑将最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法官适用法律会有直接的好处,避免和减少法官在适用过于概括的侵权行为法规范的困难。同时,对于人民群众理解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章共规定了15节,规定了15类60余种侵权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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