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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杨立新(8)

  11.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在这一节中,对环境污染做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特别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以利于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保护。

  12.道路交通致人损害。重点规定:(1)疏于避免损害;(2)疏于避让;(3)损害不能避免;(4)无过错的损失分担;(5)车辆提供者的责任。

  13.恶意诉讼。针对现实中恶意诉讼的后果,规定对故意以恶意诉讼方式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侵权责任。

  14.网络侵权责任。针对网络侵权的现状,对网络侵权的一般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15.证券侵权。重点规定了三种证券侵权行为:(1)虚假陈述;(2)内幕交易;(3)操纵市场。

  这一章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好。主要是:第一,侵权类型主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还不十分清楚。究竟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行为,还是全部侵权行为的类型。如果是前者,则过于复杂;是后者,则类型不很完全,还有很多种类的侵权行为要规定。第二,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一般条款的关系,究竟应当怎样解决,还应当研究。第三,对侵权行为类型究竟在适用归责原则问题上也不清楚。无法判断在规定的侵权类型上,应当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归责。第四,规定的全部15种侵权行为类型,缺少一个统帅的东西。第五,繁简程度、条文顺序、具体表述,都还要认真斟酌。例如,总不能一开始就规定物件和动物致害。

  具体的讨论意见如下。

  (一)物件和动物损害

  动物和物件致害责任是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特殊侵权责任。现在的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专家重点研究的是以下问题:

  1.野生动物致害的写法,值得斟酌。现在规定的管理单位责任过大。实际上野生动物致害,应当考虑由国家赔偿,就是野生动物伤人,国家“买单”。

  2.物件致害责任中的概念要更准确一点,现在有的时候用占有人的概念,有的时候用所有人的概念,有的时候用管理人的概念。究竟应当怎样规定,究竟是叫所有人、饲养人还是叫管理人?建议叫保有人的概念更为准确。

  3.由于自然原因形成的悬挂物,比如东北冬天建筑物的冰瘤子掉下来致人损害,老树倒了以后致人损害,都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用意外事件的规定解决,不一定要单独规定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形态。有的专家持相反意见,认为冰瘤子砸了人,尽管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但是物的所有人或者保有人负有相当的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对此加以规定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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