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12)
6.2.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6.2.2 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6.2.3 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6.2.4 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6.2.5 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3 律师在代为报价后,应当注意报价是否得到确认。对于未被确认的报价,应当查明原因,予以更正或补充,以便得到确认。
6.5 挂牌截止
6.5.1在参加挂牌截止活动之前,律师要协助委托人确定出价的策略,确定最高出价。
6.5.2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律师应当出席挂牌现场,代理委托人参加挂牌截止活动,并对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6 《成交确认书》的签订及其效力
6.6.1委托人成为竞得人后,律师代理其与挂牌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6.6.2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后的工作
7.1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律师代理委托人和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律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审查合同内容和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是否一致。
7.3 代理委托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接收土地。
7.4 办理土地登记。委托人在付清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律师代理委托人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建设用地使用证》。
8.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解除出让合同的权利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8.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延期支付出让金超过60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8.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期间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8.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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