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13)
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居住条件。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处理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所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出让人和受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1. 律师将相关的资料归档保存
律师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当写出工作总结,将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五章 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
1.概念界定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国家一级土地市场,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补充。
2.律师应当明确申请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的性质。律师在指导、代理委托人申请租赁国有土地时,应当明确取得过程是一个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由委托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申请,经其审批,取得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3.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国有土地租赁适用于下列情形:
3.1 原有划拨的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
3.2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制度。
4.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国有土地租赁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5.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5.1招标、拍卖。
5.2协议。律师要提醒委托人,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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