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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14)

6.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6.1为新建项目申请国有土地租赁,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6.1.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6.1.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6.1.3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6.1.4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6.1.5具备申请国有土地租赁的其他条件。
6.2 为现状项目申请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2.1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6.2.2 取得国有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6.2.3具备申请国有土地租赁的其他条件。

7. 为新建项目申请国有土地租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7.1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
7.3 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
7.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7.5 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复印件;
7.6 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7 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的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
7.8 租赁合同及其租赁土地的附图。其中申请租赁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
7.9 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材料:
7.9.1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租赁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租赁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租赁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租赁的,提供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7.9.2 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租赁的证明文件。
7.9.3 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

8.为现状项目申请国有土地租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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