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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15)
8.1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表。
8.3 土地(年租金)评估报告(原件)。
8.4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8.5 房屋所有权证。
8.6 租赁合同及其附图。
8.7 现有建筑物及面积用途清单及附图。
8.8 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材料:
如果不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租赁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租赁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租赁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总面积、建筑面积,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租赁的,提供本次拟办理租赁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9.律师应当知道《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要求
9.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应当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9.2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租赁宗地的位置和空间范围;租赁年限;租金标准、支付期限及方式;租赁宗地的性质及用途;租赁宗地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费用及租期届满时的处置方式;租赁宗地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租赁宗地待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在租期届满时的处置办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等。

10. 律师代理委托人提交申请材料,除内容符合以上规定外,形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0.1 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0.2 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10.3 全部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11. 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当场或者5日内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12. 在租赁审批过程中,律师应当及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了解审批的进程,并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13. 律师在审批结果确定后的工作。
13.1 租赁申请不予许可的,律师应当及时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3.2 租赁申请得到许可的,律师要及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代理委托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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