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17)
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的缴纳情况。
4.5其他和出让合同密切相关的事项。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民事性质的纠纷事项
一般来讲,在出让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决定书的情况下,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出让人发生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讲,民事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
5.1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5.2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成立和有效而发生的争议;
5.3 因出让人没有按时交付土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出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纠纷;
5.3.因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6个月仍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引起的争议。
5.4.因合同解除后,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及时退还已经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承担合同责任的;
5.5.其他应当依据民事法律处理的事项。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行政性质的纠纷事项
行政性质的纠纷事项,主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此不服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或者《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律师应当审查委托人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依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7.2律师应当注意:依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合同成立。
8.律师应当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8.1 出让人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体作为出让人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但是,在2005年8月1日之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起诉前经有权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8.2 法律、法规对受让人没有特别的规定,但要注意招标、拍卖、挂牌中对申请人的特殊要求以及对外资投资土地的限制性规定。
9.律师应当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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