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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18)
9.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有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之前,不能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
9.2 律师应当审查出让的土地是否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10.律师应当审查出让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10.1 2002年7月1日之前,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允许协议出让。
10.2 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其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范围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但是必须在2004年8月31日前处理完毕。
10.3 自2004年9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不再允许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
10.4 自2007年10月1日起,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11.律师应当审查出让合同中出让金的约定是否合法。
11.1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11.2出让人或者受让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12.律师应当审查合同相关的出让方案是否得到有权人民政府的审批。
12.1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出让方案经过有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以后,出让人和受让人才能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13.律师应当审查出让人是否具有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13.1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如果受让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出让人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3.2 受让方擅自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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