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19)
13.3 其他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出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成就。
13.4 律师应当注意:解除权的条件成就不意味着合同已经解除。只有出让人的解除通知送达给受让人后,出让合同才解除。受让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4.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有效,但是不一定判决出让人实际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在土地出让纠纷审理中,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还要依据国家政策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虽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违背国家政策,或者存在《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能履行的情形的,法院不会判决出让人履行合同,只能判决出让人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15.律师代理出让人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的注意事项。
15.1律师应当认识到,出让人享有行政处罚权。对一些受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出让人可以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不是对所有受让人的违约行为都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在无法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处理时,适用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15.2对于下列事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
15.2.1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致使建设用地被无偿收回的;
15.2.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15.2.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而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
15.2.4其他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
15.3.律师在指导委托人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等具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16.律师在主持或者参加调解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6.1律师在主持或者参加纠纷调解时,应当注意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存在许多禁止性规定。违反土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内容无效。
16.2律师代理参加调解时,如果调解不成,要提醒委托人及时通过诉讼或者复议程序解决,以免超过有关诉讼或者复议时效的规定而失去胜诉的权利。
17.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律师应当按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席法庭审理,遵守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律师执业的规定。
18.律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履行律师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作为代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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