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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4)
3.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的基本原则
3.1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2律师应当坚持依法对委托人忠诚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3律师应当努力专研土地法律理论,掌握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预防纠纷的产生。
3.4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4.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4.1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应当了解土地市场的基本情况,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注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具体规定,熟悉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业务的权限和程序。
4.2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应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3律师在办理业务中得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认为有保密必要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予以保守秘密。

5. 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从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的诉讼业务中也可以参考使用。

6 .主要法律依据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2001年5月30日)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1月28日)

本编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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