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6)
7.1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中,律师的业务主要是接受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事宜,协助处理相关的纠纷。律师也可以接受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的审批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还可以接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就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主持、参加调解工作,或者代理参加诉讼。
7.2本指引主要从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申请某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宜的角度撰写的。
7.3本指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请务必密切注意此后我国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情况。
第二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
1.概念界定
1.1 建设用地使用权,原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2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原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申请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
2.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2.1.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1.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2.1.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2.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2 我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该目录不定期的调整,律师应当注意划拨用地目录的调整情况。
3.律师应当审查委托单位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1该宗地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并获得通过;
3.1.2拟建设项目已经过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取得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有效期内,并且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1.3 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且均在有效期内;
3.1.4 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必要条件。
3.2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并协助或者代理委托人完成相关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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