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7)
4.代理委托人和拟申请宗地的原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征收、拆迁或者使用协议。
4.1拟申请宗地原为农用地或者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征地手续,和土地所有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将该宗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4.2拟申请宗地原为其他单位使用的,原使用单位因此受到损失的,申请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3拟申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有中央产、军产、宗教产、文物的,申请人应当和相关单位签署有关用地协议。
5.制作和整理申请材料,提交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5.1申请人及其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5.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①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用地单位;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情况及拆迁安置情况;建设内容、项目用途及各类用途的建设规模;项目开竣工的计划与进度等);②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用地的位置、空间范围、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单位与居民)、土地规划用途等);③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理由。
5.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4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5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5.6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7其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6.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过程中,律师应当和审批机关保持联系,随时提交审批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材料。
7.对申请结果的处理
7.1对于申请未得到许可的,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得知未予许可后,委托人对不予许可不服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依照相关法律履行义务。
7.2划拨土地申请被准予许可的,律师代理委托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存量建设用地)等许可文书、证件,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委托人,将相关文书的原件送达给委托人。
8.办理《划拨决定书》
待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后,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决定书》。
9.进行土地登记
在《划拨决定书》送达后,代理委托人接受土地,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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