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8)
10. 律师将相关的资料归档保存
律师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当写出工作总结,将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章 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
1.律师指导委托人了解土地出让信息,提出用地申请
1.1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相关信息可以查看相关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或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
1.2律师告知委托人应当注意搜集相关的土地出让信息,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详细的地块信息,进行多方面的核实。对自已有意向的地块,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在申请协议出让的过程中,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过程进行监督,对其未依法办理的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其中,符合行政复议或者行证诉讼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3律师应当了解委托人有意向宗地的具体供地方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用地申请后,将根据具体的申请情况和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确定具体的供地方式。现行的供地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
2.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条件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2.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2.3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2.4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5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3.律师在土地申请审批中的工作
3.1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进行地价评估,协助委托人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出让金的底价。
3.2.律师应当了解该宗土地的出让方案是否报经相应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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