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业务操作指引/孟凡胜(9)
3.3在该宗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律师代理委托人和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意向书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4.律师在协议出让土地结果确定后办理的事项
4.1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授权,律师代理委托人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协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
4.2代理委托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出让金,接收土地。
4.3代理委托人办理土地登记。律师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付清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代理委托人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建设用地使用证》。
5.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解除出让合同的权利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5.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延期支付出让金超过60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5.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期间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5.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罚。
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居住条件。
7.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处理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所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出让人和受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将相关的资料归档保存
律师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当写出工作总结,将办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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