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王欣然(13)
由于申请仲裁时效为60天,这个仲裁时效太短,又无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极不合理,在实践中难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法》第1条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宗旨和目的相抵触,不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22)。
因此,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劳动法》第82条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之规定实乃劳动立法史上的一个明显的大倒退。
(4)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者的劳动仲裁请求时,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劳动者告状无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
(22)引自http://www.cel.cn/show.asp?c_id=134&c_upid=9&c_grade=2&a_id=9337 张设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与诉讼时效冲突及其适应探讨》。
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劳动者只有拿到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以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者的劳动仲裁请求时,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劳动者由于没有拿到仲裁裁决而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劳动者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果就是:劳动者告状无门。
(5)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周期太长。
以工伤为例,劳动者需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工伤伤残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最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根据法律先仲裁后起诉的规定,劳动者的诉讼成本越来越高,这让工伤者苦不堪言。大部分人由于诉讼时间过长,不得不放弃,最终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以笔者承办的潘松林诉铜陵县新建吴家山煤矿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案件为例,农民工潘松林于2005年1月29日晚在井下因工负伤,该案至今尚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且至今未能开庭审理。
珠三角第一代劳工律师周立太从1996年5月1日开始至2005年离开深圳时止,他总共代理劳工维权案件4698起,其中近1000件涉及工伤赔偿。他作了一个统计,从工伤性质确定,到提起仲裁,最后进入诉讼,平均需耗时近3年时间。“这极大地增加了外来工的维权成本。”周立太认为,高昂的诉讼成本导致外来工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很多老板则故意通过走司法程序来消耗外来工,逼迫他们私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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