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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王欣然(16)
(26)引自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17:07 《2.5亿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立法》
这一立法缺陷,使得各地地方的劳动部门不作为,甚至纵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违法行为,以此吸引资本流入,这成为了社会保险覆盖率低的直接诱因。 (4)《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是我们的劳动部门在面对众多的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大量的劳动违法行为时,又是如何表现的呢?不要说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了,现在就连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这一最低限度的劳动执法的法定职责,劳动行政部门都没有履行。
汪海全案中,在2003年以来的全国范围内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形势下,农民工们的多次向铜陵市劳动局、铜陵市郊区劳动局投诉都是无济于事,由此可以想象此前的劳动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违法行为是如何行使其劳动行政职能的。
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27)。据劳动部门自己的统计显示,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400多亿元,而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28)。还不到拖欠金额的4%!!!。
在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之前,劳动部门不仅不履行其劳动执法职责,而且对此问题竟然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实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在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之后,我们见到的是国务院在处理这个问题,建设部在处理这个问题(从法律程序上说,建设部利用其建设规划审批方面的行政权利干预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以此类推,工商部能否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拒发营业执照?卫生部门能否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拒发卫生许可证?……如此一来,岂不天下大乱?),而主管劳动的劳动部却鲜见有什么有力举措。现在,建筑领域内拖欠工资的现象得到了有
(27) 引自http://www.china.org.cn/chinese/2005/Jun/884552.htm《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追讨1千亿欠薪需3千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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