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王欣然(19)
(33)、(34)均引自李强《玩具血汗工厂调查》,原载2005年10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多为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的贫困者。
据统计,至2004年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共7520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含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岗职工153万人(35),全国包括在乡镇企业打工的农民工,现在有2.5亿(36)。在这些劳动者中,如果有劳动权益被侵害的,则需要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但是我们的劳动立法机构却未注意到这些总量达到7.5亿人的劳动者,更未考虑到或者说根本就不考虑总量达2.5亿人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者们——也就是我们所歧视的农民工们的劳动合法权益。我们的劳动立法者在劳动立法时未明确规定、也从未考虑到给这些最需要法律援助的劳动者设计具体的法律援助方式、方法等法律规定,以至于使大多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劳动法立法缺陷所导致的后果
劳动立法缺陷所导致的后果,除本文第一部分所叙述的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劳动者工伤待遇损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后果外,还有:
1、将不应当列入劳动法范围保护的人列入了劳动法保护范围给予了保护,而应当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却没有列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予以保护
第一,将不应当列入劳动立法保护范围的劳动者列入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的有:
⑴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是我们的劳动立法却将之列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工会法》第2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
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不是企业的内设机构,而且在劳资关系中,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也就是企业处于对立的群众性组织。因此,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是不能接受企业的管理与分配的,他们也不是为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只能是为工会组织服务的劳动者,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服从的必须是工会的管理与分配。
但是,我们的《工会法》第18条却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
(35)引自http://www.cnss.cn/level_2.php?id=数据资料/劳动保障部统计与公报&id1=数据资料&nid=637《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36)引自http://www.southcn.com/weekend/economic/200502240015.htm《2.5亿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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