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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王欣然(23)
2、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劳动者维权之路与该法颁布前相比更为艰难。
⑴劳动者维权时,首先要选择依据劳动争议程序还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无法确认自己所遭遇的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并由此严重影响选择何种程序维权。
即使在劳动法学界,对如何认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普通的民事劳务关系?是选择劳动仲裁程序还是选择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对于这个问题,在劳动法学者、专家之间尚且存在争议,理解不一致,更何况作为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普通劳动者了呢。
以劳动者因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的赔偿纠纷为例,建筑工地上包工头雇佣的劳动者因工负伤是不是工伤?是依据《劳动法》赔偿还是依据《民法通则》赔偿?伤残程度的鉴定依据是工伤还是交通事故伤残?
请看以下四个案例:
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40)(以下简称龙建康案), 该案中的劳动者龙建康受聘于姜建国于1999年1月16日在施工工地上劳动时因工负伤。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龙建康因工伤致残,有权利请求赔偿。”,该案已经确认受害人之损伤为“工伤”,但是审理该案的法院又认为“鉴于工伤损害赔偿目前尚无统一的赔偿标准,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云南省规定的标准执行”。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41(以下简称陈维礼案),该案中的劳动者陈维礼于1996年10月7日受雇于赖国发在劳动时因工负伤。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

(39)引自http://www.cel.cn/show.asp?c_id=134&c_upid=9&c_grade=9&a_id=8489《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
(40)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
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但其在适用赔偿标准时又认为“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前文吴义清案(42中的劳动者吴义受聘于包工头潘中云于1999年6月15日在拆迁工地上因工负伤。审理该案的法院以该案不是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为由,并据此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洪步兵诉骆宏宝、周七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43(以下简称洪步兵案),中的劳动者洪步兵受聘于周七斤于2002年9月7日在建房工地上因工负伤。审理该案的法院确认受害人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予以鉴定,不应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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