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王欣然(26)
⑶造成社会分配不公,使占人口多数的劳动者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
以建筑领域为例,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基本应当由以下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的材料成本、施工单位的利润、缴纳给国家的税款、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即建设工程的人工成本、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工程款应当按照上述五个组成部分进行分配。计算工程造价的国家的工程定额标准也应当是包含了这五部分。但是在当前的现实是:位于前三位组成部分的社会分配基本没有问题(这也反映了中国社会重视社会历来团体利益,忽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传统意识),而对处于后两位组成部分的社会分配,由于劳动法立法的缺陷,现在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问题:第一,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49)引自 http://book.sohu.com/20051124/n240795582.shtml《谁来为中国的农民工养老?》
(50)http://www.southcn.com/weekend/economic/200502240015.htm《2.5亿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立法》
这部分被普遍拖欠,甚至被克扣,这些被克扣的、被拖欠的工资的获益者就是大大小小的包工头,建设单位不是获益者,施工单位也不是获益者,国家更不是获益者;第二、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更是普遍的没有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建筑工地上3200万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80元计算,每月为576000万元,每年是6912000万元,如此巨额的养老保险费就流入大大小小的包工头们的口袋中。我们的社会将应当进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的如此巨额的养老保险费分配给大大小小的包工头们,而3200万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最后却由国家来承担,这显然不公平。
⑷让政府为劳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的律师费用由财政负担。当劳动者因劳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获得法律援助以后。劳动者的律师费是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加上劳动行政部门为处理劳动者维权案件所投入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政府就为劳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支出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以欠薪为例,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为索回这1000亿元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51)。
劳动立法没有规定劳动违法行为人承担劳动者为维权所支出的成本,其最后的结果就是为了主持正义,为了维护劳动者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政府不得不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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