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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王欣然(30)

(58)(59)、(60)均引自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605/6758.html《全球化的大国迷路:中国真是巨大的受益者吗》
(61)引自http://tzbbs.com/PostView.asp?BoardID=13&imageID=8974 《珠三角断指事故年断指4万 政府纵外企忽视劳保》。
(62)引自http://view.news.qq.com/a/20060705/000048.htm?ADTAG=CLIENT.QQ.MINISITE.NEWS《中国经济:侈谈劳动力低成本是犯罪》
⑸对国有企业形成不公平的竞争。
国有企业遵守《劳动法》一般比较好,由此,国有企业支出的人工成本中,除了党群专职人员、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以外,还有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会经费等等一些劳动法规定的支出。而外资企业却利用中国劳动立法的缺陷,利用中国政府只关心吸引外资、关注GDP、以政府为中心而漠视劳动者合法利益、不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心态,大多数的外资企业都没有履行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义务。
由此,外资设在中国的企业中除了没有象国企支出的党群专职人员、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工会经费等成本以外,而且大多数的外资企业也没有承担履行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法定劳动上的义务。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在现在的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的人工成本明显高于外资企业。这对国有企业而言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竞争。
5、劳动立法中未考虑到给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劳动者以具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程序与方式,除前文所述的让“政府为劳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买单”这一不公平的后果外,它还造成以下两个后果:
⑴律师没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积极性。
虽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律师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可以从政府领取律师代理费用,但是在实际中,由于多数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问题,这条规定并未能得到执行。笔者承办过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如前文提到的汪海全案、张荣香案等等,笔者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并没有领到《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办案补贴费用。
⑵助长了劳动违法行为人继续实施劳动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实施了劳动违法行为,不但可以获取非法利益,而且还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就助长了用人单位继续实施劳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劳动立法缺陷造成劳动者维权成本大于其受侵害的劳动合法权益,而且用人单位还可以利用劳动立法在程序上给劳动者维权所设置的重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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