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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王欣然(31)
来迫使劳动者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的想法。即使劳动者坚定地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用人单位败诉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承担其早就依法应予承担的劳动义务,并不需要另外承担什么其它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比如承担劳动者为维权应当支付的律师代理贯费、劳动者为维权所支出的时间成本等等。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用人单位实施了劳动违法行为以后,既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又可获取非法利益,用人单位何乐而不为?

四、完善劳动立法之我见
1、明确界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概念
建议立法机构对何谓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界定。
中国有数万名的法律学者、专家,难道连一个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法律概念都不能予以明确界定吗?
实在不行,立法机构就此成立一个课题攻关组,专门研究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法律概念如何?
2、关于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立法,我认为没有必要,只要对《劳动法》第三章予以修改完善即可:
⑴在《劳动法》第三章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第一、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并且
第二、给付劳动者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样必须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
第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前述两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劳动争议发生后,由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时的相关约定——如工资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无法查明时,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来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与义务。
在这里我想着重说明的一点是,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之一。而可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的证据尚有劳动者的工资表、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它类型的证据。那种以有无书面劳动合同来区分合法劳动关系、非法劳动关系的做法非常的不可取。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我们不能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为非法劳动关系,更不能据此而否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所存在的劳动关系的事实。
⑵对于接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复印件交付劳动者一份,将此规定为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的劳动法上的责任。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承担义务后,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与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去区分他们各自的责任去。
所以中国目前重要的不是为劳动合同立法,而是是否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只要《劳动法》得到严格地执行,就不会出现本文第一部分所陈述的一系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违法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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