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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胡冬梅(6)
1、要严格法官的选任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和落实解决
基层法院人才短缺的有效措施。东部发达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法官人员编制标准并尽快落实到位,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资源匮乏,法官的选任要有政策倾斜,同时,选任法官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录用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2、 法院的人事决定权应该逐渐过渡给完全独立的以法官为
主的各级司法委员会。
3、实行法官等级系列的管理制度,法官的等级应当与法官的
职责、职权和利益密切联系。
4、 建立规范科学的法官任免辞退制度,充分保障法官受免职
处分时的申诉权。
5、 设立全国司法人员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分设),对法官统
一进行监督和考评。
6、 法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享有和教授一样的从业权利,
并可以适当地延长任职的年龄,同时法律应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以从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龄。
(二) 给法官以较高的经济待遇。
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应当承认物质利益是人们行为重要导向的事实。法官也是人,除具有公职角色外,还有作为自然人的个人角色。法官,不可对其一味作理想化的角色定位,当法官的工资收入太低,其自身利益与法官公职角色相冲突时,那么,一个普通的法官就可能被众多的诱惑所吸引。
要减弱这种影响,最有效的办法是设置相应的制度,即在社会资源能够承担的条件下,给予法官在任职期内适当甚至较高的经济收入。根据现实情况,笔者提出,可建立法院经费独立预算制度。理由有:
1、法院是依法、独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性质特点,决定
了法院必须是独立的、居间的,不应当存在物质利益的干扰,必须保持经费管理体制的独立性。只有保证足够的经费支持,法官才可能独立地、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2、我国各级法院经费目前是由同级财政保障,法院经费多寡取决于本级财政状况的好坏和经济发展程度。由于法院的经费受制于当地政府,使法院对地方政府产生依附性,造成了国家法治过程中的恶性循环。
3、法院经费独立预算是国际法原则。1983年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全体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宣言》规定,国家应为法院执行司法职务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必要的法院设施,法官和法院行政人员的编制及必要的经费预算,以维护法官的独立和尊严,提高审判活动的效率,法院的经费预算应由一个有资格的机构与法院共同编列,由该机构提出预算草案。由此,许多国家甚至在宪法中确立司法经费预算独立制度,包括一些法治后进的国家在保障司法独立方面也采取这样的做法。在我国,已有专家提出在宪法中增加“保障司法预算经费独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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