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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胡冬梅(7)
综上可见,保证并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还须确立法院经费独立预算原则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目前我国法官收入偏低,是应当正视的现状。如果法官的职务不能保证他们衣食无忧,就很难抵制各种外界的物质诱惑,使司法权赎买大行其道,滋生司法腐败。解决这种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是保证并提高法官的待遇,从物质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增强法官的成就感,以此为契机,切实提升职业品质和工作效能。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实行法官等级与法律职务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由国家按照略高于公务员相应等级的标准确定,任何情况下,法官的薪水都应该予以保障。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
在此,关于高薪、法官待遇及廉洁执法三者关系上应明确三点:第一,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是保证廉洁的各种因素之一,法官公正性的保障不能主要依靠高薪制。第二,由于资源的有限和人的利本性,高薪也不宜太高,应在公职人员居于较高或中上水平即可,因为“饥饿的人不会很好地为国家服务,饿了不能工作,吃的太多的人容易懒惰”。第三,法官待遇应适当统一,实行同级法院法官工资基本相等原则,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及办案质量效率等考评指标给予法官适当补贴和奖励,以体现公平合理和按劳分配原则。同时,也要注意法官职业待遇的级别平衡,法官级别应主要是业务素质和荣誉的象征,不同级别法官的待遇有所差别,但限度应趋于合理。
(三)在今后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法官特权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质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终身制,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法官资格,不可任意撤职、免职。同时,构建法官弹劾制度,用法定程序决定法官的罢免,使法官弹劾原因和程序法定化,保证法官身份稳定,防止涉及法官身份问题处理时的随意性和不规定性。其次,法官在依法审判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议论应享有不受指挥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对于与执行审判职能有关的事务,免负出庭作证的义务,以消除法官在履行职责时所面临的外在压力,确保法官能够完全自主和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对妨碍、干涉法官履行职责、侵犯法官合法权益的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予以追究。最后,要依法对法官家庭、财产进行保护,严厉禁止和打击以法官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要挟的违法犯罪行为,解除法官后虑,以更充分地保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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