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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刑事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吴莹(3)
5、正确适用财产刑。农村刑事犯罪中,侵财型犯罪一直以来占多数,故财产刑在农村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很广泛。判处财产刑,体现了对一些侵财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罚,可通过单处财产刑或缓刑的刑罚方式,免除其自由刑或者予以监外执行。不能因为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简单的不调或者不多判,应严格依照《刑法》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财产刑的具体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自由刑的刑罚量,或者对于那些被告人没有执行财产刑能力的或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的,也可提高自由刑的刑罚量。对一些犯罪较轻,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6、让法律知识深埋农村青少年心中。对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仅仅在庭审中教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将维权工作向前、向后延伸,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做到将法律这棵树深植在他们的心中。另外,法院还可以跟农村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开设法制课,观摩庭,进行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
总之,随着当前农村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提高,犯罪形式的增多,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做为一名审判人员,我们更应该动态的掌握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履行自己的职责,抓好这方面的审判工作。真正做到审判公平,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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