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研究/李春(9)
二、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的登记制度,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代理人进行行政登记和管理。
公民诉讼代理在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诉讼制度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除了在立法上进行规范之外,加强行政管理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目前的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还局限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其虽然对公民代理诉讼中假冒律师的行为拥有法定的处罚权,但对未假冒律师的公民进行的诉讼代理则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江苏省在此方面的制度建设值得借鉴。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江苏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有关规定21,确立了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登记为两个重点的双重管理体制,并在各地方建立了公民代理诉讼的行政登记制度。如金坛市明确“对公民无偿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登记审批”。在这里,强调的是公民代理人在代理诉讼前需经登记的程序,这里的登记并非许可,只具有一般的程式意义。但该登记却有助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代理诉讼情况的掌握,有利于其管理和规范公民代理诉讼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为方便当事人计,建议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门的官员常驻法院负责行政登记和审核工作。
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进行相应审查后,对于某些以诉讼代理为常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公民代理人(包括目前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以公民代理为名行谋利之实的情况),一旦确证,可认定其为非法经营进行相应处罚。如果该公民代理人有志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可教育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取得执业证书,合法地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对于一些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则要坚决整顿打击。
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授权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公民代理诉讼以管理和处罚的权力,因此相应的立法修改也是该制度确立的必须配套。
三、完善诉讼程序规则,落实司法审查权
根据现各诉讼法规定,法院除了对法律上已规定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的人员得拒绝其代理外,法院的审查权只限于形式上审查代理文件是否完备。同样,由于“不合格公民代理人”审查标准在法律规定上的缺失,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无法真正落实。
笔者认为,从立法设置对公民诉讼代理进行司法审查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根本权利的目的来看,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请代理诉讼的公民加以审查:
1、公民代理人详细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当事人关系的相关材料。要求公民代理人出具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已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材料等,并明确不合格代理人的标准,从而最终确定公民代理人是否具有担任代理人的资格。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