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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及其法制研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罗亚海(5)

(二)建立完善的转让规范程序
一个完善的宅基地转让程序规范应该包括转让价格制度、转让期限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程序等几个方面。在转让价格上,应该建立交易价格核准制度,虽然价格核准不太符合市场规律,但是介于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认定上的特殊性,所以我国目前建立核准制度有其必要性,既能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也能有效的防止农村宅基地的投机行为。同时建立配套的交易价格归入制度,超过核准价格的土地收益,并不必然界定为非法所得,而是采用归入制度,归入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宅基地的站让期限不要超过已经经过制度设计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制度,超过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为期限。宅基地的转让关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宅基地的转让应该坚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过半数同意这个程序,否则,土地的转让行为无效。为了防止这种同意权的滥用,宅基地转让表决程序上,可以设计这样一个限制,以便在保障效益的时候体现公平,那就是内部成员同等条件下的购买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三)建立宅基期限制度和地闲置收回制度
我国现有宅基地管制制度没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的规定,这个是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建立科学的宅基地使用年限制度,附加以使用期限续期申请制度,既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益价值。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应该建立闲置罚金制度和收回制度,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闲置时间达到该期限,需要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宅基地闲置费,从缴纳土地闲置费开始,达到一个期限,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无偿收回该宅基地,对于地上的附属物采用“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由新受让主体负责补偿。


(四)宅基地转让行为模式的开拓
还是从一个效益的角度,宅基地的流转可以是转让、出租、也可以是合作建房等方式。转让和出租是宅基地流转的传统模式,单纯的这两种方式不足以保障宅基的效益最大化。因为住宅的排他性,所以建立宅基地分享制度来保障宅基地利用效率,该方式的功能不能为转让和出租所替代。同时又因为转让和出租后的再申请限制,所以不能有效保障流转,新的方式以保障效率非常必要,合作建房的方式就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可以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当作出资,与主体范围内的受让主体进行合作建房,然后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作的主体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该制度在法律上的取人能够更好的保障更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效益的最大化,也会因为合作建房而减轻农村劳动者的建房支出,更好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对宅基地本身有需求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可以通过宅基地分享制度而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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